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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填制参考--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专栏:原产地证签发
发布日期:2021-03-31
阅读量:954
作者:海珠区贸促会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缔约方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国外客户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必要凭证。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调整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优惠逐渐弱化,各种技术性壁垒层出不穷。而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相比,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企业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项下产品所享有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广。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域优惠原产地规则,积极申办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从而享受实实在在的关税减免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强化产品价格优势,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主动抓住机遇,开拓新兴市场,谋求更广阔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



中国韩国 FTA

证书号: 授权机构编制的原产地证书的序列号。

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说明:该填制说明仅用作填制原产地证书的参考,因此不强制要求复制或打印在证书背面。填制说明可以用缔约方的官方语言打印或复制。

信息来源:广东省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