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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填制参考--亚太贸易协定
专栏:原产地证签发
发布日期:2021-04-19
阅读量:965
作者:海珠区贸促会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缔约方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国外客户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必要凭证。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调整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优惠逐渐弱化,各种技术性壁垒层出不穷。而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相比,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企业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项下产品所享有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广。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域优惠原产地规则,积极申办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从而享受实实在在的关税减免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强化产品价格优势,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主动抓住机遇,开拓新兴市场,谋求更广阔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写说明

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的范围。

2.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均要符合该规则。

3.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必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

 

二、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第1栏:货物出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货物收货人。 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 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

第5栏:HS编码税则号列。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即含非亚太成员国原产材料成分≤55%,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即含亚太成员国原产材料成分≤60%,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 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栏:出口人声明。 “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会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第12栏:证明。 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信息来源:广东省贸促会